公告称,涉金银花商标的两期转让/移转公告、三期续展公告,以及一期商标证遗失声明公告,均属无效。无效原因是该商标早在1994年就被撤销。
此前,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其持有“金银花”商标,在全国发起数百起商标侵权诉讼,索赔超千万元。绝大多数法院在一审中判决碧丽公司胜诉,并判被诉企业赔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。
事实上,该“金银花”商标早在1994年就因注册不当被撤销,之后却又经历两次“转让”、三次续展。由碧丽公司发起的批量诉讼索赔被质疑为“碰瓷式维权”“恶意诉讼敛财”。
在媒体的持续关注下,今年3月,最高法决定对其中一起金银花商标案进行提审,6月,广东中山中院在二审中改判碧丽公司败诉。
澎湃新闻梳理发现,自2019年碧丽公司发起侵权起诉以来,被诉的相关方从未停止过对“金银花”商标权本身提出质疑。
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式辉介绍,他的团队在代理该案后,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金银花商标提出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。同时,据马式辉团队统计,自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间,共有5次关于“金银花”商标的撤销申请,其中,以该商标“连续三年不使用”(俗称“撤三”)为由的申请有3次;以该商标属于“通用名称”为由的申请有2次,这些撤销申请基本被驳回。
在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智庆看来,“金银花”不是显著性弱的问题,而是“没有显著性”。“一个用来表明商品原料的商标名,只有经过长期、大量的使用才能产生商标显著性。因为只有与商标建立了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对应关系,让我们消费者一看到金银花,就能够想到是其产品,才能体现商标的区分作用。反过来,若无长期、稳定使用,消费者凭什么认为金银花商标是你的呢?”
上述5份文书均认定“金银花”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都不具有合法性,和1994年国家商评委的裁定观点一致。
“金银花”商标9月6日被公告撤销后,碧丽公司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,该公司将由专业团队提起行政诉讼。
工商信息数据显示,曾注册该商标的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早在20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。后该商标被“转让”给碧丽公司,2017年,金银花商标注册证曾被公告遗失,随后补发给上海碧丽公司。
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秘书长武常委认为,“国知局的做法很彻底,等于重新宣告金银花商标从1994年撤销起就无效,之后涉及到金银花商标的所有行为,都是无效的,碧丽公司没有一点权利基础了。”
澎湃新闻注意到,2022年1月金银花商标案曝光之初,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输入关键词“金银花花露水”,检索页面显示的绝大部分为碧丽公司的金银花花露水产品,而现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均可以检索出大量另外的品牌的“金银花花露水”。
9月9日,在一份答复政协委员《关于加快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的提案》中,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说,在新一轮《商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修改中,将更看重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、社会效果、在先权利的平衡,厘清权利行使的边界,解决公共利益维护不足的问题。如,强调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者取得商标注册;研究明确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;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;明确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、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移转制度;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;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。
1999年4月28日,该商标被“转让”给上海彩蝶化妆品有限公司(第一次转让)。
2010年2月6日,该商标被“转让”给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(第二次转让)。
2022年9月13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该商标曾经的两次转让和三次续展无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