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据《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方针的告诉》(财税〔2017〕37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,
自2017年7月1日起,撤销13%的增值税税率,原适用13%税率的货品改为11%税率,请各相关单位做好事务体系税率修正。
自2017年7月1日起,开具或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凡票面上有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的,需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一致社会信誉代码,购买方包含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。
发票票面上没有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,不需填写。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报销凭据。
开具或获得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践出售和购买货品明细照实开具,不得填开与实践买卖不符的内容。
如获得的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、日用品、食物等总称的增值税发票,需相应附由税控体系开出的《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劳务清单》。如下图: